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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批部门?

2021-12-24 23:08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我省拍卖经营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向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提出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证件材料:⑴有效《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⑵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含变更记录页);⑶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记录;⑷5名以上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证明证件材料(包含《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居民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承诺书、聘用协议等);⑸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会(组、站)委员及非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境审核证明;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股东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身份证明;⑺工作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⑻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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