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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经营机构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文物拍卖活动事后如何备案?

2021-12-24 23:12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国家文物局20161020日印发)第十七条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家文物局。我省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文物购销经营应当事后按照上述规定向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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