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三/丙级资质怎么办理?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2021年10月20日)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取消了原有的丙三级资质,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改革为甲一、乙二两级。原归属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丙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不再受理、审批。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