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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审批相关文件依据?

2021-12-24 23:24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主要依据3个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11日)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48日)

该文件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3.《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20211020日)

该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进行了改革。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改革为甲一、乙二两级,取消了原有的丙三级资质。调整了资质标准,优化了资质审批服务,重新核定了文物保护工程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具体详细内容可参考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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