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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文化部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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