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从2017年开始,厅非遗处就着手制定《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其他兄弟省份有关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起草了《管理办法(讨论稿)》,召开了部分市(州)、县文化部门、非遗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项目保护单位和省级非遗代表生传承人代表座谈会,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后,并经厅办公室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厅政策法规与科教处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5月29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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