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主要特点有哪些?
《管理办法》从构思到形成,前后经历了前期调研、理性思考、理清思路和组织起草、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法规性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本《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遵循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制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框架结构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总体上相一致。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如: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引用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所以我们规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我们参照此做法,明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直接引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
(二)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成为一个热点,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我们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在吸取其他兄弟省份的经验基础上,认真研究,力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如:关于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申请人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关于申报的数量,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只申报1人,被认定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可等额申报;关于不得申报的情形,群体传承性强的省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明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的职责,规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市(州)、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施宏观管理。
(三)突出可操作性。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作了明确规定,传承人个人、项目保护单位、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省直单位非常明晰如何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并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会的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产生、评审回避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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