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北省图书馆张乐薇其他
来信时间:2015-09-17
来信内容:2015年9月13日上午8:30我到达湖北省图书馆进门右手边一楼的自习室,9点左右工作人员将我放在桌上的书当做图书馆的书收走,没有妥善保存,将我的书与图书馆的书一起放到人人都可以拿走的还书柜里,我快10点时再去找已经没有了。图书馆的书侧面有书标,我的属于个人财产没有书标,我认为辨认图书是属于图书馆的公共财产还是公民的个人财产不是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吗?由此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失不是应该赔偿吗?我9月13日20:13找到工作人员,跟她商量,但她极不配合,也不愿意告诉我工号,所以我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投诉。今天,9月17日,图书馆的右边一楼自习室前立起了一块牌子,上面的内容我附录中会有,于是我再次拨打12345,原来湖北省图书馆把投诉驳回了,原因是:省级机构,超出了市长热线的管辖范围。原来如此,这便是一个文化公共机构对待问题的办法,竖块牌子,亡羊补牢,见兔顾犬,妄把责任摘干净。我认为,如果您出于工作目的开馆一个小时整理书桌收了我的个人财产,请妥善保管,而后让我去取;如果您出于工作失误或没有妥善保管导致了公民财产收到侵害与损失是需要赔偿的。图书当时的购买账单我都在,我花了多长时间写书里的题目与笔记已经无须再谈了,但至少应该照价赔偿才是理吧。此外,我真真希望能得到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一声道歉,为什么我占着礼却维权艰难呢? 在此先感谢您的抽时间阅读此文。
回复时间:2015-10-26
回复内容:
您好!
您通过“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反映的书籍丢失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答复如下:
为保障公共资源的充分利用,省图书馆规定自习室禁止用书本占座。9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有关工作人员因发现座位长期无人按规定清理了您的座位,将您的私人书籍同馆藏书籍一同收走,导致您书籍遗失,并以违反规定在先为由拒绝赔偿。随后,省图书馆在自习室前立起牌子,再次提醒广大读者遵守有关规定。9月20日,收到读者投诉后,省图书馆工作人员主动与您联系沟通,经协商达成照价赔偿的约定,并于10月16日通过转账将赔款(34元)打到您支付宝账号。
图书馆是为读者提供服务和信息的场所,我厅对读者的来信表示欢迎,感谢广大读者对省图书馆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此事对您造成的困扰,我们深感歉意,已责成省图书馆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批评,希望他们引以为戒,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我厅也将加强领导,督促省图书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细节,努力为广大读者提供更加便捷、周到和人性化的服务。也希望广大读者多多配合支持,共同推进我省图书馆事业发展。
湖北省文化厅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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