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索 引 号 | MB1568036/2022-12585 | 分 类 | 旅游;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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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文日期 | 2022-04-1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深入推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发挥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增强守法经营意识,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经营和服务秩序。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现公布本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的六大指导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须守法经营;广大旅游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甄别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12345)和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jbts.mct.gov.cn)进行举报监督。
案例一:
关键词:个人 无证 组织 旅游
2020年9月19日,黄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集结于黄冈市黄州中商百货门口的一辆旅游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该旅游客车上的12名游客正准备前往江西省武宁县西海风景区开展两日游活动。经立案调查,王某某为该活动的组织者,其不能提供开展旅行社业务相关许可材料,王某某擅自组织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王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词:公司 无证 回馈 组织 旅游
2021年10月26日,罗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有关线索对某保险公司罗田支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组织21人正在四川旅游,并掌握了该旅游团的返程信息。10月27日,罗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罗田县运管局赶赴武英高速罗田出口,依法对车牌号分别为鄂JLY2XX、鄂JLYX9Y的两辆旅游大巴进行检查。两台旅游大巴来自黄冈某旅游客运公司罗田分公司,共计乘坐游客35人,于2021年10月22日从罗田出发前往四川旅游,27日当晚返回罗田。经立案调查,此次旅游行程系某保险公司罗田支公司以回馈客户的名义组织,游客对象主要为购买了该公司保险产品的客户及部分客户的亲属等。该公司罗田支公司作为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罗田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某保险公司罗田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词:未经委托、授权 无证招徕 非法获利
根据群众举报,李某于2021年5月9日为恩施某旅行社宣传招徕“北京六日游”旅游团游客54名,收取报名费17610元,向该旅行社支付报名费11607元,购买游客保险270元,从中获利5733元。经宣恩县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李某非恩施某旅行社的员工,也没有得到该旅行社的相关委托与授权,李某也不能提供开展旅行社业务相关许可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宣恩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李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键词: 微信招徕 无证经营 非法获利
2021年5月,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根据线索,对“钟祥荆门两日游”(5月2日-5月3日)旅游活动开展调查取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郑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旅游信息,招徕、组织48名黄石地区游客开展钟祥、荆门两日游旅游活动,获利57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郑某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6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关键词: 不合理 低价 购物 回扣
2021年9月,襄阳市文旅执法支队接到举报投诉。经立案调查,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本次旅游活动是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直接负责操作实施,应认定张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30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给予该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关键词: 微信 招徕 无证 体外 循环
2021年3月22日,孝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微信里有与某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张某某的业务往来信息。张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以某旅行社名义向肖某某等七人销售2020年9月27日“胜天农庄+大余湾一日游”旅游产品并成行,非法盈利15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孝感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张某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5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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