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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31 15:52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MB1568036/2020-139468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日期 2020-08-31
有 效 性

各市、县文化局、财政局:

为了推动“十三五”时期市、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剧团排练场、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体广场建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现将《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3日

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推动基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剧团排练场、基层文体广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基层“四馆三场一站”),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十三五”时期基层新建或维修改造尚未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四馆三场一站”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四馆三场一站”是地方主要公益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以当地政府投资为主。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  基层图书馆参照附表1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五条   基层文化馆参照附表2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六条基层博物馆参照附表3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七条  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参照附表4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八条 基层剧场参照附表5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九条 基层剧团排练场建设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长度不少于12米、宽度不少于10米,空高不低于10米。进出门高度宽度适宜,便于搬运排练器材。配置相关设备,具体包括:照明灯具、音响、墙面镜、排练压腿栏杆、木地板、地毯、空调等。

第十条 基层文体广场建设突出便利性、开放性、实用性特点,每个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至少建设一个以文化娱乐、休闲健身为主要功能,能够满足基层群众开展自娱性文化活动需求的文体广场。实有人口达200人以上、经济基础较好的组(塆)可就近建设组(塆)文体广场。广场建设参照《湖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可依托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设施,也可新建。场地建设标准如下:

1.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群众参与便捷,利于疏散,注重安全。

2.乡镇(街道)文体广场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村(社区)文体广场不低于500平方米;偏远山区不具备条件的,可因地制宜、酌情规划建设面积。地面采用水泥硬化或塑胶铺装;有条件的可搭建简易舞台(标准舞台台口14米,台深10米,并设有附台)。

3.有不少于5米的文化宣传栏(墙),包括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等,附活动告示牌,并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附表6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十三五”时期每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四馆三场一站”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基层新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每个项目补助200万元;改扩建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

(二)剧团排练场建设每个补助上限50万元。

(三)基层文体广场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乡镇(街道)文体广场每个补助10万元,村(社区)文体广场每个补助5万元。重点支持村文体广场建设。

(四)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每个补助20万元,改扩建每个补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当地“十三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建设规划,并立项。

(二)规划设计达标,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合理,所建场馆必须单体独立,既满足现实需要,又着眼长远发展。

(三)地方政府投入有承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和建成后运行经费到位。

(四)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基建程序和财经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已经开工建设。新建项目,进入正负零施工阶段;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五)基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项目,优先支持新建项目,要求三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县级剧团排练场项目,优先支持新建项目,要求年内开工并完成建设任务投入使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体广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鼓励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要求年内开工并完成建设任务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新建、公共场所资源共享共用、建设不举债基层文化场馆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五条 各市、县文化部门联合当地发改、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下一年需要安排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剧场

1、当地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服务人口数、项目现状、设施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工期、施工图纸(含建设效果图)、工程监理方案、投资概算、资金来源。

3、地方政府项目建设责任书,建设经费和运行保障承诺书。

4、项目开工情况材料。包括建设施工许可证、现场施工照片和反映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完成工程量的相关文字材料。

5、项目单位单行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和目前运行情况)、现有设施现状(含原馆舍照片资料)、发展目标等。

6、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措施,以及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含招标工作)、评估验收等相关制度。

7、专项资金申报表(参照附表7-1)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参照附表7-2)。

(二)基层剧团排练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

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工期、施工图纸(含建设效果图)、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保障措施、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基层文体广场

1、已开工未建成的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服务人口数、设施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工期、施工图纸(含建设效果图)、投资概算、资金来源。

2、已建成的需提供项目单行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含目前运行情况)、设施现状资料(含照片)等。

3、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七条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纳入项目库,并依据开工先后顺序提出当年项目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根据最终确定项目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项目建设,不得将此专项经费用于冲抵旧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各地场馆设施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办妥房产、土地所有权证;各地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场馆设施的使用管理,对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并报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资产发生变更、处置时,必须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对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对绩效指标不清晰、预期绩效差的项目一律不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有关市、县文化部门应对项目定期开展跟踪问效,并进行中期评估和竣工决算及验收,将结果报省文化厅。

第二十三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或减少当年或下一年度相关文化专项资金;二是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弄虚作假、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设计规划,低于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

3、贪污、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

4、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5、未在规定时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施办法》(鄂文化文2016﹞127号)废止。

附表1:

“十三五”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相关指标控制参照表

服务

人口(万)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平方米)

藏书量

总阅览座位(座)

停车场地控制

人均藏书(册、件/人)

总藏量(万册、件)

中型

100-150

13500-20000

0.75

75-112.5

900-1200

机动车: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自行车: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50-100

7500-13500

0.9-0.8

40-80

450-900

20-50

4500-7500

1.2-0.9

18-45

240-450

小型

10-20

2300-4500

1.2

12-24

130-240

3-10

800-2300

1.5-1.2

4.5-12

60-130

注:建设标准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执行。

附表2:

“十三五”基层文化馆建设相关指标控制参照表

类型

服务人口(万)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密度(%)

适用范围

停车场地控制

中型

20-50

≥3500

4000-6000

900-1500

25-40

中等城市

机动车: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自行车: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30

市辖区

小型

5-20

≥2000

2000-4000

600-1000

25-40

小城市

5-30



市辖区或独立组团

<5

800-2000

城关镇

注:建设标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10年颁布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执行。

附表3:

“十三五”基层博物馆建设相关指标控制参照表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展厅面积(平方米)

建筑密度(%)

停车场地控制

≥2000

单独建设≥3000

与文体中心合建≥1500

≥400

<40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的停车位(个):

1、大型客车:0.3—0.4,且不小于1;

2、小型汽车:5;

3、自行车:10—20。

注:本标准参考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修订报批版)相关数据(目前仍在修订,尚未发布)。

附表4:

“十三五”期间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建设相关指标控制参照表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密度(%)

停车场地控制

2500-4000

1000—2000

<40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的停车位(个):

1、大型客车:0.3—0.4,且不小于1;

2、小型汽车:5;

3、自行车:10—20。

附表5:

“十三五”基层剧场建设相关指标控制参照表

类型

观众容量(座)

台口(米)

主台(米)

侧台和后台

停车场地控制

进深

净高

大型

>1200

16-18

8-10

30-33

21-24

18-24

侧台总面积不宜少于主台面积的1/3,有设计规范供演员化妆使用的化妆间等设施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的停车位(个):

1、大型客车:0.4—0.5,且不小于1.2;

2、小型汽车:7;

3、自行车:10—20。

中型

800-1200

14-16

8-9

27-30

15-21

18-20

小型

300-800

12-14

7-8

24-27

12-15

14-17

注:建设标准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J67-2001)及剧场建筑。设计、建设相关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上要求可根据不同剧种和建设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需满足设计规范的规定。有条件的场馆应设后舞台。

附表6:

“十三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相关指标控制参照表

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密度(%)

绿化、道路停车场面积

大型站

5—10

800—1000

25-40

根据当地主管部门有关控制指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中型站

3—5

500—800

小型站

1—3

300—500

1以下

300

注:建设标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12年颁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执行。

附件7-1:省级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申报表



(      年度)



编制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主管部门


项目预算(万元)


项目开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二、基本内容

立项依据


目标设置


组织实施条件


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三、项目预算总体情况

合计(万元)


其中:申请省级财政安排

市(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其他资金安排





备注


说明:省级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申报中没有制定申报表格的项目填此表

附件7-2:  省级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








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


省级主管部门


当地财政部门


当地主管部门


具体实施单位


资金情况(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经济效益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社会效益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生态效益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备注:

(一)基本信息

1.年度:填写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所属年份。

2.项目名称:填写所申请的具体项目全称。

3.所属专项:填写所申请的专项转移支付全称。

4.中央主管部门:填写负责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的中央部门全称。

5.省级财政部门:填写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的省级财政部门全称。

6.省级主管部门:填写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全称。

7.具体实施单位:填写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8.年度金额:填写本项目的年度资金总额,包括向财政部门申请的财政资金、具体实施单位用于本项目的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

(二)总体目标

描述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具体项目资金在本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具体可参照“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的有关说明。

(三)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按实施期指标和年度指标分别填列,其中,实施期指标是对实施期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年度指标是对年度目标的细化和量化。

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别设定具体的指标值。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1.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目标,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可进一步细分为:

1)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如“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人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数”等;

2)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如“培训合格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验收通过率”等;

3)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如“培训完成时间”、“补贴发放时间”等;

4)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如“人均培训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的比较”等。

2.效益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前述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可进一步细分为: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促进农民增收率或增收额”、“采用先进技术带来的实际收入增长率”等;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带动就业增长率”、“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改善情况”等;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空气质量优良率”、“万元GDP能耗下降率”等;

4)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如“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期限”、“对本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3.满意度指标:属于预期效果的内容,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可根据实际细化为具体指标,如“参加培训人员的满意度”、“基层群众对××工作的满意度”、“社会公众投诉率/投诉次数”等。

4.实际操作中其他绩效指标的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在上述指标中或在上述指标之外另行补充。

以上内容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设定的基本框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设定绩效目标时,可结合本专项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个性指标体系,并结合实际填报具体指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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