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68036/2020-139469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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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文化(物)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促进文物保护工作,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制定了《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8日
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为加强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补助、分级负责、保障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于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适当倾斜。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标管理,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建立省级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库,每年按预算资金总量的50%,专项补助5-10个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示范项目,示范项目保护方案须经省文物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抢险加固、维修、安全防护;
(二)博物馆、纪念馆馆舍及文物库房维修加固、安全防护;
(三)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及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四)经批准征集和收购珍贵文物;
(五)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
(六)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包括:特别重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新发现文物点的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科研、出版项目;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对文物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奖励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保养维护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全防护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培训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四)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发掘费、测绘费、劳务费、设备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收购费、交通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专家鉴定评估费、法律咨询费、诉讼费、捐赠奖励费等;
(六)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
(一)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审核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三)下达年度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省级文物保护重点示范项目的财务验收、绩效考评。
第九条省文物局主要负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和预算的审批,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检查验收;
(三)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省级文物保护重点示范项目的财务验收、绩效考评。
第十条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申请项目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财务决算、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和预算的初审和报送;
(二)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请年度专项资金;
(三)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
(四)组织财务验收、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方案和预算;
(二)按预算进行项目实施;
(三)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配合绩效考评;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各市、县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申请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市、县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申报项目资金文件和申报汇总表(附件一);
(二)《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请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十六条 省文物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文物局和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收回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资金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收回或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一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项目的,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决算报告,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将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备案。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能结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示范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组织财务验收、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单位:万元
项目编号 | 补助范围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 | 方案批准文号 | 项目资金预算 | |
总预算 | 申请省级补助 | |||||
合计 |
说明:1、此表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填报。
2、补助范围应填写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维修、安全防护;博物馆馆舍及库房维修、安全防护;文物征集及其他。
附件二
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书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物局制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本申请书用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
二、申请书由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计划表和预算构成表三部分组成。
1、基本信息表:
1.1 项目编号是项目在项目库中的唯一标识,由12位数字组成,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1.2 项目名称填写具体实施对象的实施内容,如“武当山太和宫转运殿维修工程”;
1.3 项目第一次申报专项补助资金为新增项目。
1.4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5 保护单位名称按照颁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的标准名称填写。
1.6 立项批准文号填写湖北省文物局立项批复文号。
1.7 方案批准文号填写湖北省文物局方案批准文号。
1.8 管理单位简介填写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状况等。
1.9 保护单位基本情况填写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况及保护现状。
1.10 历年保护维修情况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历年保护维修情况。
1.11 项目实施内容简要介绍填写本项目需要开展的保护内容和主要目标。
1.12 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本项目各年度实施计划。
2、资金计划表:
1.13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填写。
1.14 项目预算总额项填写项目总预算金额。
1.15 申请补助资金项填写项目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金额。
1.16 分年用款计划按照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各年度用款计划。
1.17 补助范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内容填报预算金额。
1.18 地方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须说明分年用款计划中地方资金的落实情况。
3、预算构成表:
1.19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出内容填报。
三、项目申请单位可通过湖北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系统, 按要求下载申请书文本,如实填写申请内容。
四、申请书文字,一律用简体中文、宋体GB2312、小四号字体填写;应文字简洁,表述清晰,数据详实;提供纸质文件,打印时请用A4纸。
五、申请书中的历年保护维修情况、分年计划和地方投入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文字描述内容,应真实有效,编排有序。如表格容量不够的,可以附页。
六、申请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示范项目补助时应附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
表1 基本信息表(1)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1、新增2、延续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保护单位名称 | |||
立项批准文号 | |||
方案批准文号 | |||
管理单位简介 | |||
保护单位基本情况 | |||
历年保护情况 |
表2 基本信息表(2)
项目实施内容简要介绍 | |
分年度工作计划 | |
备注 |
表3 资金计划表
单位:万元
项目预算总额 | ||||||||
申请补助资金 | ||||||||
分 年 用 款 计 划 | 合计 | 省级补助 | 地方投入 |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总计 | ||||||||
地方投入资金落实情 况 | ||||||||
补 助 范 围 | 合计 | 分年用 款计划 | 小计 | 省级补助 | ||||
1、保养维护、抢险加固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2、维修保护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3、安全防护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4、考古项目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5、文物征集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6、藏品保护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
7、其他 | 20XX年 | |||||||
20XX年 | ||||||||
20XX年 |
表4 预算构成表
单位: 万元
预算构成 | 总计 | 省级补助 | |
(一)文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 | |||
1、勘测费 | |||
2、材料费 | |||
3、… | |||
(二)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 | |||
1、勘测费 | |||
2、规划及方案设计费 | |||
3、… | |||
(三)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 | |||
1、调查勘探费 | |||
2、测绘费 | |||
3、… | |||
(四)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 | |||
1、规划及方案设计费 | |||
2、材料费 | |||
3、… | |||
(五)文物征集支出 | |||
1、文物收购费 | |||
2、材料费 | |||
3、… | |||
(六)文物技术保护支出 | |||
1、方案设计费 | |||
2、测试化验加工费 | |||
3、… | |||
(七)其他文物保护 | |||
1、… | |||
2、… | |||
3、…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