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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20:00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MB1568036/2024-44107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 2023-03-16
鄂文旅发〔2023〕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39


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评定命名”被列入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根据《旅游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的管理,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乡村旅游目的地和乡村旅游集聚发展示范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助推乡村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创建示范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围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理念原则,推动全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全面服务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充分发挥乡村旅游产品供给、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功能,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省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创建示范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承办创建活动具体事项,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创建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 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应具备三项基本特征:一是形成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旅游企业经营环境、旅游消费环境;二是旅游业发展经济指标和质量水平在全省居领先地位;三是旅游业在本地城乡就业、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和生态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促进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创建与认定分别依据《湖北旅游名镇评定规范》(DB42/T1173—2016)、《湖北旅游名村评定规范》(DB42/T1172—2016)、《湖北旅游名街评定规范》(DB42/T313—2011)等标准进行。

第六条 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创建示范活动周期为2年。第一年组织申报,给予创建扶持与服务指导,组织验收评定并对已命名单位开展复核。第二年跟踪服务与命名,每次命名数量为旅游名镇不超过10个、旅游名村不超过20个、旅游名街不超过5个。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创建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创建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各建制(乡、街道)、村、具备一定特色的自然街区。创建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遴选名录、创建扶持、验收评定、动态复核的方式,全过程实现信息透明、程序公开、群众参与、监督有力。

第八条 自愿申报。各申请创建单位县(市、区)政府向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辖区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及申报县(市、)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创建名单及文件材料。申报文件材料包括:

1、(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向县(市、区)政府呈报的参创请示;

2、(市、区)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创建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工作的批复;

3、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4、创建工作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

5、(州)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申请创建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工作的审核推荐意见和请示。

第九条 遴选名录。省文化和旅游厅邀请发改、住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人社等部门,并组织文化、旅游、住建、农业、宣传等方面专家,根据各地推荐报名情况和申请创建单位的文本资料、基础条件、发展前景等因素,确定创建扶持名单。创建周期内的创建扶持名单数量为旅游名镇不超过15个、旅游名村不超过30个、旅游名街不超过8个。

第十条 创建扶持。各参创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预定创建工作方案,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积极做好创建工作,并与其它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少一次创建指导工作,对创建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指出问题并要求整改。

在创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给予以下扶持:开展现场服务与指导,提供智慧、技术、策划、创意等各项前置性服务;优先推荐参加展览展会、推介宣传、招商引资等活动,优先享受融资支持、人才培训等支持政策;积极推荐参加国家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支持和参与创建示范单位举办各类乡村旅游推介活动;创建成功并报省政府批准命名后,对创建示范单位给予扶持补贴,相关经费列入次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验收评定。验收评定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邀请省直相关部门、专家,组织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对创建单位进行评定。

验收评定分为现场检查、抽样调查、资料审查等工作,重点检查:旅游发展规划、主题、定位,发展现状、发展成效等旅游基本情况;乡村文化保护传承情况;乡村民宿、旅游公路等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就业创业、农业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带动情况;宜居生态环境情况;在服务乡村振兴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性。验收评定工作应提交评定工作报告和评分表。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创建单位的综治、安全生产、环保、党风廉政等“一票否决”情况进行审核和负责。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研究验收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命名。

第十三条 动态复核。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已经命名的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对照标准规范,给予各项服务指导,帮助提升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未能达到标准、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单位,将取消“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举办创建工作培训班、开展经常性的指导调研活动、组织交流观摩和考察活动、开办专栏及简报等形式,及时宣传交流各地创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五条 对获得湖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名街命名的单位,将统一纳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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