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暂行)》的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MB1568036/2026-09821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文日期 | 2026-03-23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鄂文旅发〔2022〕3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时限到期。
二、修订的现实需要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在发展
的过程中解决和规范。
(一)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教育部文件最新明确要求的内容,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确保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监管。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或风险保证金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三)兼顾开办机构现实需求和监管条件设置。在设置标准上,增加或降低相关设置条件,如“培训场所为小产权房等,需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其中舞蹈类、表演类同一培训时段人均教学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由6降低到4)”,“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培训课程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等内容。在审批流程上,增加了消防安检方面的材料审核,增设了《注销通知书》及核准书编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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