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68036/2019-84820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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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文日期 | 2019-11-13 |
文 号 | 鄂文旅发〔2019〕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王 兴 联系电话:027-68892334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1月13日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加大对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提升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湖北省内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公布及惩戒措施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负责、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以及从业人员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七)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九)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十)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它情形。
第(四)、(五)、(九)项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
第五条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定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报经营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移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
(一)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从业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在被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二)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被列入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移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三)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四)因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移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各级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移出机关须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第十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等渠道发布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实现信息共享。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担任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
(四)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期间,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鼓励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因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修复信用由列入机关组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须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湖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信用湖北”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信用风险提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除按照本办法认定标准制定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外,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全国文化市场或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确认后予以列入。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自行设置黑名单及列入情形的,由各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不纳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不纳入全省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拟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告知书
(文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因你(单位) (违规情形) 。
根据(3选1):
1.《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条规定;
2.《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条规定;
3.《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条规定;
拟将你(单位)列入(全省、全国)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依据惩戒范围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担任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3.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
4.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期间,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限制;
5.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拟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登记表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名称 | |||||
经营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违规、违法事实 及处罚信息 | |||||
列入依据 | |||||
联合惩戒范围 及措施 | |||||
列入部门 | |||||
列入起始日期 |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 有效期 | |||
实施机关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 | (若需要列入全国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需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确认后予以列入。) |
填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拟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登记表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姓名 | |||
住 所 | |||
身份证号码 | |||
违规、违法事实 及处罚信息 | |||
列入依据 | |||
联合惩戒范围 及措施 | |||
列入部门 | |||
列入起始日期 |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 有效期 | |
实施机关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 | (若需要列入全国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需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确认后予以列入。) |
填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决定书
(文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因你(单位) (违规情形) 。
根据(3选1):
1.《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条规定;
2.《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条规定;
3.《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条规定;
现将你(单位)列入(全省、全国)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依据惩戒范围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担任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3.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
4.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期间,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限制;
5.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拟移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登记表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名称 | |||||
经营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列入理由 | |||||
列入起始日期 |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 有效期 | |||
移出理由 | |||||
实施机关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 | (若需要移出全国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需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确认后予以列入。) |
报送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拟移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登记表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姓名 | |||
住 所 | |||
身份证号码 | |||
列入理由 | |||
列入起始日期 |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 有效期 | |
移出理由 | |||
实施机关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备 注 | (若需要移出全国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需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确认后予以列入。) |
报送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移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决定书
(文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你单位因(违规情形),于年月日被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至今已满年(3年、5年),未再发生:
1.《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条规定的情形;
2.《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的情形;
3.《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黑名单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出(全省、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