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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9-15 11:0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MB1568036/2021-54436 旅游;文化
发布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21-09-15
鄂政办发〔2021〕42号 有效
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5日

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精神,繁荣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增强居民消费意愿,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

1、培育30家左右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依托现有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活跃的街区及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在全省打造30家左右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并从中遴选、争创10家左右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策划实施100个左右文化和旅游夜游项目。在景区、文化场所开展夜间游览服务和参与式、体验式夜游项目,推出高品质视听演艺节目。支持街区、商圈等引入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书吧、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项目,丰富夜间消费内容。支持市州开展灯光夜游、江河夜游,开办夜间特色集市、非遗集市等,推出一批湖北“夜生活”打卡地。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夜游项目的作为下一年度省服务业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对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线上消费。引导夜间消费直播、云游览、云展览、云演艺等新型消费形态发展。加快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智慧化、数字化改造,推动移动支付全覆盖。在主要电商和“一部手机游湖北”平台上,建立湖北文化和旅游产品旗舰店,推出湖北夜游专题产品和地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打造夜游湖北系列品牌。各地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以“文化+”培育“夜游”“夜秀”“夜演”“夜宴”“夜健”等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形成体现湖北特色的系列产品和品牌,加大宣传营销力度,进一步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 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

5、开展“欢购荆楚夜暨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活动。利用网络直播等形式,带动夜间美食节、啤酒节、音乐节、特色演艺等夜间餐饮和娱乐消费,促进商超、商业街区等购物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6、开展“湖北越夜越精彩”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活动。通过发放消费优惠券、积分奖励、景区门票优惠、酒店住宿及餐饮优惠等惠民措施,促进夜间消费。组织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重点商圈、品牌企业、门店联动,自主推出夜间消费套餐,进一步加大惠民力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举办“灵秀湖北·四季村晚”活动。搭建“村晚”赶集会,展销非遗产品、文创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促进乡村旅游消费,丰富群众观游购一体化体验。〔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放宽市场准入

8、支持延时经营。支持特色街区、重点商圈、夜间消费集聚区延长营业时间,合理布局深夜书吧、深夜影院、深夜艺术馆等场所,满足夜间消费需求,不准擅自限制市场主体经营时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试点打造“分时制步行街”。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在一些发展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推出特定路段特定时段车辆限行方案,将部分道路调整为“分时制步行街”,不准简单执法。(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免除商家相关费用。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垃圾处理费。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开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除按规定政府定价收费外,不准对相关经营主体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扩大夜间经营市场主体豁免登记许可范围。从事夜间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个月内可先经营后办理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单品特色小吃店和季节性餐饮许可等试行告知承诺制,当场发证,“先证后查”,不准随意提高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健委)

12、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日常监管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探索联合执法巡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欺行霸市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涉企检查必须实行清单管理并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不准在清单之外增加检查事项。(责任单位:省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13、完善配套服务。合理配置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咨询服务、夜间标识、景观小品、休闲设施、环卫设施、供水供电、公共Wifi、休息座椅、夜间照明等配套设施。完善污水收集处理、餐饮油烟处理、垃圾分类处理、公共厕所设置等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 加强交通出行保障。在夜间消费集聚区及周边道路适当增加夜间临时停车位、出租车候客点。合理布局重点夜间旅游景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公交线路,增加公共交通运行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强化各种交通方式的高效衔接。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夜间公交、地铁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夜间消费集聚区交通秩序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

15、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消费者维权服务站,及时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举报。鼓励具备条件的商户实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强化安全保障。完善夜间应急救援预案与常态化应急处理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夜间消费集聚区巡查力度,有效预防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噪声污染等事故发生。(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加强疫情防控。督促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重点加强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口冷链食品和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管理和督导检查,营造安全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政策组织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三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推进机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健、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研究解决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协调服务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各县(市、区)要加强本区域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规划布局和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建立“夜间消费集聚区区长”制度,分时分区域包干到人,轮流值班。(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19、支持项目建设。安排部分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持一批夜经济重点项目。将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重点项目、重点品牌、示范园区等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在土地、投融资、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改造利用城市老厂房、老仓库等设施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按商业商务设施对待并予以保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加大财政支持。以全省各级政府名义主办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主题活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要将扩大城乡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财政补贴相关资金优先用于补贴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省级财政利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及促进消费相关资金,对创建成功的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及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1、 创新金融服务。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夜间文化和旅游投资经营市场主体纳入金融支持推荐名单,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融资便利。支持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提供还款周期长、利率优惠的信贷产品,降低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重点项目融资成本。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发“夜游贷”“演艺贷”“非遗贷”“景区贷”“再担文旅贷”等特色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文化和旅游企业合作发行文化和旅游消费卡,对持卡用户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实施优惠。(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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