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68036/2019-46829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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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文日期 | 2013-12-26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为贯彻《办法》精神,文化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该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习宣传贯彻《办法》
《办法》是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管理实际和制度创新,为文化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制定的部门规章。它进一步厘清了《条例》的调整范畴,明确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娱乐场所的审批流程,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更多地赋予了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通知》为落实《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搞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二、科学做好布局规划
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与管理的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总量、城镇化发展需要、市场需求、监管实效、监管力量和社会反映等因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总量和布局规划,并在当地向社会公布。优化娱乐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引导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公园、度假村和旅游区等区域集中,推动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方向健康发展。
各市(州)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总量与布局规划方案,请于8月30日前报省文化厅备案。
三、严格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
《办法》在贯彻落实《条例》基础上,对娱乐场所设立条件、文化产品内容审核、行政指导、设立听证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充实;《通知》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查程序、娱乐场所内容核查要点、行政指导服务事项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规范、审批流程、文书填写规范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及《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受理范围,强化内容审核,严格审批流程,做好行政指导服务工作,把好娱乐场所准入关。
(一)关于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的距离问题
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准开设娱乐场所。中小学校以外其它各类学校以及医院、机关周边50米范围内不准开设娱乐场所。
(二)关于开设娱乐场所的面积标准问题
1、开设游艺娱乐场所的,其面积标准原则上仍按照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鄂文化办[2009]214号)规定执行;但按照《办法》规定,将所有的最低使用面积均调整为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具体如下:
(1)武汉市的主城区:单独设立的场所,不少于800平方米;在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公园、旅游度假区、综合性文化休闲场所和四星级以上宾馆设立的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2)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和武汉市的远城区:单独设立的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在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公园、旅游度假区和三星级以上宾馆设立的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县(市、区)、乡(镇):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开设歌舞娱乐场所的,城市、农村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面积均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不低于1.5平方米”执行;城市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仍按照《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的规定执行,农村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的开设地点、审批程序和设立等其它条件,按照《条例》与《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游戏机与游艺机的分区设置问题
游戏机是指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游艺机是指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要按照《条例》、《办法》要求,游戏机与游艺机实行分区经营,二者之间要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四)新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必须符合《办法》所规定的地点与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依法举行听证和在此类场所附近公开公示。
原有的娱乐场所,改扩建或者变更场地、变更投资人员、变更投资比例以及娱乐场所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全省娱乐场所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新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四、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办法》明确了场所经营者对场所内文化产品内容自审、经营动态巡查、违法违规事项通报等义务,强化了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对文化内容的监管职责。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娱乐场所监管。行政审批人员坚持做到审批依据、事项、部门、对象、内容、程序、结果公开,审批主体、条件、程序合法,达到审批程序标准化,行为可监督,结果可核查;行政执法人员坚持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既要防止因娱乐场所监管难度大,而违背市场需求限制发展,又要防止监管缺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将每一个场所从审批到监管的责任都落实到人。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违法经营场所,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无证和证照不全的娱乐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依法从重打击涉“毒、赌、黄”场所。积极探索娱乐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创新监管形式,积极推动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对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不到位、查处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省文化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办法》的具体规定,及时理清与先前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要求等,有效促进全省娱乐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
湖北省文化厅
2013年7月1日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