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MB1568036/2019-46784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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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文日期 | 2013-12-27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物执法检查,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属地管理与上级督察、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巡查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开展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工作。
第五条 省文物局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意见。
(二)对各地开展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督察,不定期地开展抽查。
(三)不定期地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进行专项巡查。
(四)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省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工程等专项巡查。
(五)将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情况作为检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的文物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督察,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进行抽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进行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进行巡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八条 各镇(乡)、村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职责是:
(一)将文物安全巡查纳入镇、村治安巡逻工作范围,协调镇、村治安巡逻队对重要文保单位进行重点巡查。
(二)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对重点遗址、古墓群保护区域进行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三)镇、村文物保护员或治安巡逻人员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 巡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工作以及专项执法巡查:
(一)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
1、四有工作: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标志说明,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记录档案。
2、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拍摄等的行为。
3、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施工: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4、文物保护工作:是否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等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二)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巡查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并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有违法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以及其它违法处置馆藏文物的行为。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有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等活动。
(三)对考古发掘工作的巡查:
1、基本建设工程在其施工前是否经过考古调查、勘探。
2、考古单位是否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
(四)专项执法巡查:
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管理体制和用途等违法问题以及其它依法需要进行的执法巡查。
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部门要定期汇报行政执法巡查情况。镇(乡)、村文物保护员每日应向县、镇(乡)文物部门上报本辖区当日的文物安全工作;县(市、区)文物部门每月应向市、州文物部门上报本辖区本月的文物安全工作;市、州文物部门每季应向省文物局上报本辖区本季度的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每半年向国家文物局上报本省半年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时,巡查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对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影、摄像;
(三)查阅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档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复制存档。
第十三条 巡查、督察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巡查、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将基本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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