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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文化厅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规范(试行)

2017-02-10 09:24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MB1568036/2019-46858 资源环境
发布机构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 2017-02-10
有效
文件名称 湖北省文化厅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规范(试行)

  有效期两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监管,做好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及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湖北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负责省内企业申报的,在省内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内容审核。

  本规范所称本省内企业是指在湖北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主机游戏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四条 申报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企业(以下称为申请人)应当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当含有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销售);

  (三)游戏游艺设备内设游戏内容全过程的视频文件(含游戏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设备外观、结构、操作全面展示的视频文件);

  (四)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并与实际销售产品一致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

  (五)游戏游艺设备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是游戏游艺设备中使用的全部背景音乐、歌曲的名称列表、音频文件和歌词文本,如为外文歌曲须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六)游戏游艺内容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电子文本,如涉及外文的应当提交中外文对照文本;

  (七)申请人应当提供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设备所用游戏软件、人物、故事、音乐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提交证明材料(自主研发的游戏软件,应提交版权部门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等)。

  游戏游艺设备具备通过信息网络下载和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功能的,应当使用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内容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

  上述材料均通过省文化厅行政审批平台提交。

  第五条省文化厅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核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及时退回;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省文化厅根据受理事项具体情况,可组织实地勘验和集中评审,并出具实地勘验和集中评审意见。

  第七条实地勘验由省文化厅组织或委托文化市场管理与综合执法部门到生产现场勘验核实与申请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办公、生产场地、生产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并填写实地勘验表,出具勘验意见。省文化厅进一步审核勘验情况,对不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中止审核程序,作出不予 审核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经办人员对申报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或机型难以界定的,可以提请组织评审会集中评审,听取相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公安人员、游戏游艺行业专业人员意见。省文化厅可参考评审会意见,结合内容审核相关标准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内容难以界定的也可报文化部复核,文化部复核时间按文市函〔2015〕576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省文化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实地勘验和集中评审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文化部,由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出具说明理由。

  第十条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一)有利于传播科学、艺术、人文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具有合法知识产权;

  (三)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 1 \* GB1 \* MERGEFORMAT⒈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2 \* GB1 \* MERGEFORMAT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 3 \* GB1 \* MERGEFORMAT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 4 \* GB1 \* MERGEFORMAT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 5 \* GB1 \* MERGEFORMAT⒌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 6 \* GB1 \* MERGEFORMAT⒍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 7 \* GB1 \* MERGEFORMAT⒎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8 \* GB1 \* MERGEFORMAT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9 \* GB1 \* MERGEFORMAT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具有赌博功能;

  (五)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为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省文化厅可根据第十一条所列标准,制定内容审核细化量化标准并试行;如文化部发布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按文化部发布的标准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湖北省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后,其游戏游艺设备须报文化部备案公示,同时,可以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省文化厅内容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在湖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依照本工作规范办理。游戏游艺设备出区面向国内销售的,依据文化部《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商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及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内容管理工作,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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