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微博|繁体 |登录|注册

关于五峰太平抽水蓄能电站文物保护工作有关意见的函

关于五峰太平抽水蓄能电站文物保护工作有关意见的函

2022-10-11 23:05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MB1568036/2022-34180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 2022-10-11
鄂文旅函〔2022〕241号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五峰太平抽水蓄能电站文物保护工作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五峰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提请审查五峰太平抽水蓄能电站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保护方案〉的函》(五峰函〔20226号)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五峰太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代码:2210-420000-04-01-316189及《五峰太平抽水蓄能电站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保护方案》。

五峰县文物保护单位叶天位夫妇墓,可采取原址作为水下文物保护或迁移异地保护,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与后裔协商。如采取迁移异地方式进行保护,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先委托专业考古机构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且迁移工程应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上、业务范围为古墓葬的资质单位实施。

三、殷承先夫妇墓、叶家湾墓群等4处“三普”文物点的保护方式,根据国家文物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确定。

四、万里村七组墓群、郑启伦墓、胡必悦夫妇墓等3处墓葬,不作为文物处理,五峰县文物部门可留取资料存档。

、文物保护工作应在施工前完成,请你公司予以协助。根据《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古以及文物保护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由你公司支付。

六、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见性,在施工过程中,如新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处理。

此复。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1011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