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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之解读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之解读

2013-03-25 09:20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文件链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2013年3月18日、19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班在武汉举行,省非遗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闫玲在会上就《条例》进行解读。

  闫玲认为,《非遗法》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目标”,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湖北省的《条例》在立法精神、指导思想、制度设计等方面与《非遗法》是一脉相承的。

  “一个目标”就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两大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三项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闫玲在会上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是公益性事业,湖北省《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都是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做出的规定。

  由于评审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和相关认定程序,确保评审认定工作公平公正。所以《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二条对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针对目前部分项目传承后继乏人的状况,《条例》中增加了培养后继传承人的内容。《条例》第三章对传承、传播的具体措施作出了规定。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既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增强其生命力和活力,也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条例》专门增加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的一章内容。

  问:《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2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您怎么评价出台这部法律的意义?

  杜建国:这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更是一件好事,它标志着我省非遗保护工作的重大进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为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流失。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保护。抢救和保护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保护。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是刚性要求,它规定了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要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这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产方式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显得特别重要。出台非遗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使非遗保护的经费、机构、扶持、政策和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将有力地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

  这部法规的出台,是我省文化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对于全面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问:作为地方性配套法规,《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哪些突出特色和创新?

  杜建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下位法,既在篇章结构、立法精神、指导思想、制度设计等方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持一致,又结合湖北非遗保护的实践和经验,从多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强化,在保障制度、工作机制、操作程序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有力、明晰的规范,使其更具操作性。

  我省《条例》的突出特色:一是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如: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加强对传承人和学艺者的扶持。如针对目前部分非遗项目传承后继乏人的状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学艺者可以采取助学、奖学、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学艺者学习技艺。三是规范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制度。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工作,事关非遗保护的对象和价值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四是强调合理利用。如规定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引导扶持,建设非遗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五是突出传承发展。如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其影响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我们倡导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护、保存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除对一些具有珍贵价值的、濒危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外,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近年来颇受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有关情况。

  杜建国: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几种主要方式。

  抢救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主要是对一些生存环境恶化、面临消亡的非遗项目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

  整体性保护是将非遗置于完整的文化生态中进行保护的一种理念,强调非遗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传承人在生活中的状态等。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推进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既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重视有形的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古村镇、重要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注重同自然的融合,与自然共生共存,形成有机的统一体。省文化厅于2010年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2011年报省政府同意批准公布了第一批13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我省已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设立国家级清江流域(鄂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条例》对生产性保护方式予以充分肯定,规定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目前,我省已开展省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今年拟评选命名10个左右省级示范基地,并积极申报国家级示范基地。

  问:我省已建立基本完备的四级名录体系,请问在名录体系建设中是否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杜建国:申报代表性项目名录是非遗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手段。近年来,非遗名录的申报大大促进和带动了各地的保护工作。但必须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确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我们正采取措施,引导其将工作重点从只重申报转移到实实在在做好保护工作上来。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既要重视名录申报,明确重点项目,更要重视保护,将工作的落脚点放在保护上。

  其次,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名录。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省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在今后的省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把保护的实事做实。

  再次,进行全面、科学保护。针对非遗的不同类别,在现有基础上分门别类地进一步完善非遗项目保护标准和实施方案。同时,遵循非遗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的规律,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进行全面保护。

  第四,建立健全名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名录的予以取消,并依法追究责任。

  问:目前,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后继乏人的现象,对此,应如何采取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机制?

  杜建国:非遗是以活态形式传承的文化遗产,主要依靠口传心授而世代延续,“人亡艺绝”是其特点。因此,传承人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给予传承人必要的经济扶持。建立定期走访慰问传承人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让他们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1万元的经费。省文化厅从2011年开始,给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000元的资助。一些市县也给予传承人一定的传承补贴。二是为传承人提供传承平台。包括主动为传承人收徒提供帮助,建立传习场馆,支持传承人开展技艺交流和研究工作等。三是推进非遗项目进校园。积极争取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编入地方教材。四是给予传承人政治和人文关怀,让他们更加珍视自己的传统技艺,更加自信、自觉地做好传承工作。

  此外,《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非遗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与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目标相适应。“政府主导”主要是指,各级政府是保护非遗的责任主体,居于主导的地位,肩负着主要职责。“社会参与”是指保护非遗不只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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