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现将《湖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我省开展区域性整体性保护工作起步是比较早的,2011年就公布设立了13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颁布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要求,为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按照厅领导意见,我们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征求了部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意见,经厅非遗处和省非遗保护中心的同志共同研究、反复修改,并经厅办公室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厅政策法规与科教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形成了《管理办法》。
三、框架结构
本管理办法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为蓝本,保持其框架结构、章节条款、内容及概念等,在合适的地方增加湖北特色内容,个别地方做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定义、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和目标。
(二)第二章为申报与设立。共8条,主要内容为申报设立的原则、基本条件,申报的程序、材料,编制总体规划的要求、主要内容,设立的程序、验收授牌等。
(三)第三章为建设与管理。共19条,主要内容为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建设与管理内容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自评、定期评估和奖惩等。
(四)第四章为附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解释部门、施行时间。
四、几点说明
1、关于建设理念与目标。在第四条增加了“推动文化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关于申报设立原则。在第五条增加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是一个或若干个县(乡、镇)域组成。”
3、关于规划纲要与总体规划。《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有“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概念、两个程序,“规划纲要”在申报时提交,实践一年后再细化成“总体规划”。省级管理办法中省略了“规划纲要”,只提编制“总体规划”。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步到位、简洁明了、便于操作。
4、关于人员和经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强调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本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只强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对经费问题,本办法中只强调“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适当补贴”,强调以当地政府财政建设为主。
5、关于精准扶贫。《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有关传统工艺与精准扶贫的表述,内容为“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今年是精准扶贫最后一年,省级管理办法要与时俱进。因此,表述为“第二十四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并将区域内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的传统工艺项目纳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组织技能培训,带动就业,推动传统工艺振兴。”
6、关于建设评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本管理办法表述为“第三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定期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三年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7、关于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附则》中增加“第三十三条鼓励各地建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各地建立的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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