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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湖北省文化市场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湖北省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湖北省文化市场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2025-08-28 09:40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成支点,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起草了《湖北省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送审稿)》和《湖北省文化市场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送审稿)》(以下简称《清单》)。出台《清单》,统一不予处罚的标准,将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和依据,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清单》以《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基础,共梳理列出文化市场领域29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湖北省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共有14项。主要涉及在文化、旅游、出版、电影市场领域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湖北省文化市场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15项。主要涉及在文化、旅游、出版市场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清单》采用表格形式编制,由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依据、免罚(不予处罚)情形、备注和说明等5部分。“违法违规行为”与相关法规、规章条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保持一致。“法定依据”列明了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免罚(不予处罚)情形”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列明。“备注”列明了与《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相对应事项。“说明”对“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等认定标准予以规定。

四、需要说明事项

(一)首次被发现。指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指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并及时消除,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及时消除”包括相对人当场消除,或在执法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消除。

(三)违法行为轻微。指违法行为单一,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相关标准,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及时改正。指相对人当场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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