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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2023-11-30 15:06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1月25日)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信息:

1.厅领导及分工情况;

2.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等;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权责清单及办事流程;

6.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项目建设;

7.文化和旅游重大活动、评奖;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申请表,根据要求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室是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3号;

邮政编码:430071;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68892304;

传真号码:027-68892303;

电子邮箱地址:wltysq@hubei.gov.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举报投诉邮箱:hbszwgk@hubei.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wltysq@hubei.gov.cn。

附件:《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法人/

其他

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联系人电子        邮箱


通信地址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信息主题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

   用途描述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备注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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