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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襄阳至常德铁路襄阳至荆门段 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1-11-12 10:21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鄂文旅函〔2021〕272号

湖北襄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襄阳至常德铁路襄阳至荆门段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申请函(鄂襄荆铁工函〔2021〕2号)收悉。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渠遗址保护范围内襄阳至常德铁路建设项目意见的函》(文物保函〔2021〕1179号),经研究,我厅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新建襄阳至常德铁路襄阳至荆门段项目代码:2020-420000-53-01-062728)及《新建襄阳至常德铁路襄阳至荆门段文物调查报告》。

二、襄阳至荆门铁路长渠遗址段,应在项目拟建区域开展全面的考古发掘工作,根据考古发掘结果科学调整桥桩位置、间距,尽可能远离长渠遗址本体增加安全距离。应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施工强度,明确施工和铁路运营中的监测和减震措施,做好工程施工中文物保护和完工后环境修复工作,尽可能降低工程建设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的影响。

三、经考古调查,铁路拟通过区域另直接涉及到的襄阳李岗墓地和荆门竹林墓地等16处文物点,应优先采取原址保护措施,工程线路避开文物本体。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同意采取考古发掘的方式予以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工程的考古发掘工作,应由具备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实施,地方文物部门予以配合,考古发掘应由发掘单位另行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开展。

四、考古发掘工作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请你公司予以协助。在考古工作未完成之前,文物点范围内不得先行施工,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同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采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根据《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古发掘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由你公司支付。

五、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见性,在施工过程中,如新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处理。

此复。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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