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江口经济开发区 区域性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鄂文旅函〔2021〕290号
丹江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审批<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统一评价文物调查勘探报告与文物保护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十堰丹江口市水都与东环工业园文物保护统一评价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与文物保护方案》。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有关精神,十堰丹江口市水都与东环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按照该《方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即可,无需再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做好以下文物保护工作:
(一)应当对园区范围内王家院大院、王善富老屋、王元富老宅、三官殿烈士陵园等文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切实改善保护状况。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二)请你委将文物调查、勘探确认的文物点空间信息和保护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文物本体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
三、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见性,以及受工作条件限制部分区域未能开展考古勘探工作,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如新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此复。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