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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解读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解读

2019-11-17 15:25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这是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体现,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形成有力震慑,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持续向好。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

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

三、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加大对严重违法市场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提升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氛围。

四、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为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管理办法》从指导思想、范围界定、管理对象、黑名单列入条件、黑名单基本信息等方面确定了十六条主要内容。

一是实现主体全覆盖管理。《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列入主体既包括文化市场(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还包括旅游市场(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在线旅游经营等),以及导游等从业人员。

二是强调分级管理和职责分工。《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等十项,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负责、谁列入”的原则,依法依规予以列入。《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是明确列入和移出具体内容。《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经营主体和个人信息进行了细化,包括基本信息、列入事由等内容,并与信用信息进行关联。《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符合移出条件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移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

四是强化惩戒措施。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从五个方面实施惩戒措施,包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限制参加评比评优等。

五是制定标准化格式。《管理办法》制定了“拟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告知书”、“拟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登记表(市场主体)”等7个附件。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结合本地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明确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移出机制等,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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