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校食堂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人员。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保存好体检记录。
3、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工作人员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由食堂经理督促,立即停止其工作。经医院就诊康复后,由食堂经理安排上岗。
4、男员工不得留长发,长胡须,大鬃角。女员工不得异色染发,长发须扎入工作帽或盘起,不得化浓妆,涂指甲油。所有员工一律不得留长指甲,不得佩戴手(首)饰。
5、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6、所有员工进餐时,一律使用个人专用餐具。用餐后,放入指定的保洁柜内,不得用个人用具接触食品,不得用食堂餐饮用具清洗个人用品。
7、工作中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必须洗手消毒。
8、员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个人卫生严格执行“四勤”。
9、员工进出卫生间后按规定洗手消毒方可上岗。
10、员工上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等。
11、员工在加工和销售场所内,不得吸烟,不得揉鼻子,掏耳朵。
12、食堂经理、班组长督促落实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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