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Regulations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湖北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1-22来源: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鄂政办发〔2016〕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促进湖北戏曲的振兴和发展,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湖北戏曲传承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文艺工作座谈会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支持戏曲传承发展重要文件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固本浚源,延续根脉,不断开创湖北戏曲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目标。巩固和提升省京剧院在京、津、沪、汉国家重点京剧院团第一方阵的地位,提升汉剧、楚剧、荆州花鼓戏、黄梅戏在全国的影响力,巩固阳新采茶戏、襄阳花鼓戏、郧阳二棚子、山二黄、文曲戏、提琴戏、随州花鼓戏等稀有剧种根基,加强荆河戏、梁山调、堂戏等濒危剧种的传承保护。全面提高湖北戏曲整体发展水平,努力建成全国戏曲强省。支持戏曲群众组织发展,实现戏曲群众组织和活动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全覆盖。

    二、大力支持戏曲院团发展

    (三)加强重点戏曲院团建设。支持和推动省京剧院、省戏曲艺术剧院、武汉汉剧院等3个国家重点戏曲院团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振兴发展湖北戏曲的龙头作用。加强挂省牌戏曲院团建设,评选和支持一批全省地方戏曲创作演出重点院团,打造一批在不同剧种或地域具有创作演出实力和广泛影响力的戏曲院团。

    (四)改善戏曲院团创作演出条件。“十三五”期间,省直有关部门将组织实施“四馆三场”工程,支持县级剧场、剧团排练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戏曲院团生产演出条件。大力推进省京剧院谭鑫培大剧院、省戏曲艺术剧院新址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支持戏曲院团演出。加大政府购买戏曲演出力度,将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支持专业戏曲院团和具备条件的民营戏曲院团到农村、到基层开展公益性演出,确保全省每村年均送戏1场以上。实施“一团两车”工程,分批为全省专业戏曲院团配备演出通勤车,更新流动舞台车。支持和推动戏曲院团走出去,开展多种形式国际推广交流活动,扩大湖北戏曲的影响。

    (六)加强戏曲演出市场培育。充分发挥湖北省演艺资源交流交易平台的作用,统筹全省戏曲表演团体和国有演出场馆资源,鼓励戏曲院团探索建立优秀保留剧目演出季等演出品牌,创新戏曲生产传播和体验方式,开拓戏曲演出市场,提高戏曲演出市场份额,做强戏曲演艺演出业。

    (七)全面深化院团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支持院团改革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出作品、出人才的体制机制。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人社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为戏曲院团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全省戏曲院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增强院团发展的内生动力、创作活力和综合实力。

    (八)促进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加强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指导,全面提高其艺术生产和创新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灯光音响器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改善艺术生产演出条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面向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戏曲的振兴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办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三、加大戏曲精品剧目创作力度

    (九)提高戏曲剧目生产组织化程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对全省戏曲院团剧目创作的引导,突出“中国梦”主题和现实题材剧目创作,坚持传统戏、现代戏、新编历史剧“三并举”,每年重点遴选资助20台左右优秀剧目,不断推出反映时代精神、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优秀戏曲作品。制定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加强湖北戏曲剧种文献、资料、史料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加强戏曲艺术评论,推出一批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艺术评论和理论研究成果,引导戏曲创作生产健康发展。

    四、加快培养优秀戏曲人才

    (十)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省文化、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措施,落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着力办好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等全省艺术职业院校和戏曲专业,支持戏曲教学设施改造建设,省直重点抓好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确保“十三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积极探索与国内知名戏曲院校合作办学,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戏曲相关专业,推动全省戏曲人才培养。

    (十一)完善戏曲院团青年人才培养机制。实施湖北省舞台艺术百人培养工程,加大名家、名角培育力度。以省艺术研究院为龙头,加强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创作人才培养。实施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鼓励和支持各剧种、各行当、各流派有较大艺术成就、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表演艺术家,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湖北艺术职业学院设立湖北戏曲大师(名家)工作室,为戏曲人才培养提供专业指导。支持全省戏曲院团采取送出去学习、团校合作办班、师徒授艺传承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军表演人才和骨干编导、戏曲作曲等人才的定向培养工作。

    (十二)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将不同体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对国家和省重点戏曲院团高级岗位职数予以倾斜。

    (十三)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事业和企业体制戏曲院团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参保,保障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戏曲普及和宣传推广

    (十四)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鼓励学校结合音乐课程、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开展戏曲教育教学,强化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广泛开展戏曲进校园活动,推动演出进校园、学生进剧场、名家进学校,严把演出戏曲剧目内容质量关,确保每年全省大中小学生免费观看1场优秀剧目演出。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戏曲普及活动。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十五)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和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把戏曲宣传纳入村村响、户户通工程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电视台要固定时段开设戏曲专栏,湖北日报、荆楚网等省级媒体要开设戏曲专栏,营造振兴发展湖北戏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

    (十六)支持戏曲群众组织发展。加强对民间剧团、戏曲班社、业余戏曲剧团、大学生剧社、票友协会、戏迷团体等各种戏曲群众组织开展活动的指导,组织开展戏曲群众组织汇演等活动,支持全省戏曲群众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夯实湖北戏曲振兴发展的群众基础。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加大组织保障力度。成立湖北省戏曲振兴发展指导小组,指导湖北戏曲振兴发展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振兴戏曲工作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协调解决问题。省编办、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税务、国土等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和细化税收、财政配比、人才培养、土地等方面的配套落实政策,支持各种体制戏曲院团和戏曲教学单位的发展。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推动戏曲传承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认真做好戏曲艺术传承发展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文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各级财政要按照《预算法》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地方财力状况和相关资金支出绩效,将支持戏曲振兴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九)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将促进戏曲传承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推进文化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大对各地戏曲传承保护工作的督办检查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实施若干配套政策,加强戏曲院团建设,推动湖北戏曲振兴发展。

201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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