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Regulations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11-20来源: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文非遗发[2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 18 号)精神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文化部开展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为进一步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正发生急剧变化。《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将逐步设立一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对于提高文化自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中,应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条件

——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

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请地区编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请地区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函件、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等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文化部。

在对各地报送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文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评审。经论证、评审通过的申请地区,文化部将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和经验后,文化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基本措施

(一)科学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总体规划是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前提条件。要在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独特价值、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总体规划要详实具体,内容应包括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的现状与分析;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与保护内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与重点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与保障措施;总体规划的分期实施方案等。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确定重点区域进行整体性保护。在文化生态保护区中选择若干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街道、社区或乡镇、村落等,作为实施整体性保护的重点区域。要注意保持重点区域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项目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将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名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要根据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特别是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不同类别特点,因地制宜、因类制宜地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对传统表演艺术类的项目,要注重传统剧(节)目及其资料的挖掘和整理,及时抢救记录老艺人及其代表性剧(节)目;对传统技艺类的项目,要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传承及原材料保护,征集代表性传承人主要代表作品,鼓励探索生产性保护方式;对民俗类的项目,注重在相关社区的宣传、教育和民俗活动的开展,促进群体传承。对区域内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要优先抢救保护。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要继续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命名,为其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对高龄和无固定经济来源的代表性传承人,可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鼓励其学习、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后继人才。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是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场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建设一个以上的国有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馆,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建设传习所;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设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馆和传习所;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和传承人代表性作品的征集,并进行科学的展示陈列,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在保护、传承、展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理论和政策研究。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有种类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与现状,对它们的文化艺术价值、对它们的传承发展和开发利用的规律要进行深入研究。同时,鼓励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积极开展与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国内外学术研讨会、理论论坛、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深入研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要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通过组织代表性传承人进学校开展授课辅导活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和辅导读本,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选修课程,在保护区内的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等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培养新的传承群体,探索多种形式的传承方式。

(八)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要通过组织培训班、现场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文化生态保护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保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协作,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九)突出社会公众的文化主体地位。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保护区建设成效的决定因素。要充分理解和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社会公众的意愿,增进社会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对积极有益的民俗活动给予支持,鼓励民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民俗节庆活动等,激发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文化自觉,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营造有利于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利用“文化遗产日”、民族传统节目,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鼓励开展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动,增强人们自觉参与文化生态保护的意识,努力营造文化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机制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领导,建立由有关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构。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核目标,并根据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特点制定出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在文化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政策引

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资助,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三)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要成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工作指导、咨询、参谋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理论研究,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区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调动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五)加强指导检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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