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办非遗函[2011]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囯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我部已相继设立了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别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科学编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是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首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区建设,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简称”应由《囯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保护区所在地区一起编制,编制工作应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地方文化专家和规划专家等共同参与;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基础;
三、“总体规划”应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营造良好氛围、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为重点;
四、“总体规划”的框架结构和条目内容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详实具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应将文字、图片与示意性图件内容有机结合,用词要准确、规范;
五、“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 年,应优先解决当前文化生态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六、“总体规划”应纳入保护区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应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七、“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正式报送文化部。
为指导各地做好“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文本内容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编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全面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依据》
2.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文本内容提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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