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评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公正的评审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化部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专家组,负责对推荐申报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初选名单。
第三条 文化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初选名单,并提出建议名单。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秘书长一名,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由文化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长由文化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秘书处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文化部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社会文化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文化部进行遴选,随时增补,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五条 入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相当职务和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二)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热爱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专家须以独立身份参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文化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评审工作要求,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并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二)评审专家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每组专家不得少于五人;
(三)各类别专家组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初选名单;
(四)召开各类别专家组召集人的联组会议,通报各组评审情况,并审议初审名单;
(五)秘书处整理汇总各类别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初审后的建议名单,报送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就各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
(七)文化部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0 天。同时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联席会议有关部委意见;
(八)根据公示及征求意见情况,拟定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七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态度和负责精神,不搞地区平衡。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要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正评议。严格遵循评审工作的回避原则。对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遵守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凡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从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中除名,此后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过程须由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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