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原则与标准
一、评审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评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材料齐备;
(二)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三)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学术界对其价值的认识比较一致;
(四)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作用;
(五)关注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
(六)坚持公平、公正,不搞地区平衡。
二、评审标准
(一)民间文学:
1.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语言、学术价值;
2.主要是通过族群、个人口传心授方式传承;
3.当代还在一定群体中有较大数量的传承和流传;
4.具有鲜明的传统性特点,且影响较为深远;
5.在较广泛的地区或某个族群中有着突出的文化代表性或标志性。
(二)传统音乐:
1.有深厚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
2.有特定的传播区域和相对稳定的表现形式;
3.具有独特的技艺传统、表演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
4.存活于民族民间,是代表当地民众音乐审美趣味的重要载体。
(三)传统舞蹈:
1.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并延续至今仍以活态方式传承;
2.形式完整,未经人为改编加工,具有典范的表演特征和独特的历史文化与审美价值;
3.对一定族群、群体、地域的文化传统具有传承作用;
4.目前处于濒危状态。
(四)传统戏剧:
1. 在较广泛的地区中长期流传,具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且在当代仍有较完整的活态传承;
2.在唱腔、表演、剧目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有较高的艺术水平;
3.在戏剧史上影响较大;
4.生存发展面临困境而濒临消亡。
(五)曲艺:
1. 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且在当代仍有较完整的活态传承;
2.有典范的口语说唱叙述表演特征和独特的历史文化与审美价值;
3.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较为重大的影响;
4.处于濒危状态的。
(六)杂技与竞技:
1.具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
2.传承脉络清晰,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3.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4. 有精湛的技艺;
5.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七)民间美术:
1.具有长期民间传承历史;
2.至今仍在民间活态传承,对民众生活起重要作用
3.具有鲜明的风格和独特的技法;
4.体现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民众审美价值。
(八)传统技艺:
1.具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
2.传承脉络清晰,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3.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4.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的手工艺和技术,体现精湛的技艺,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5.具有丰富的历史、科技、人文内涵和独特的价值,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饮食方面:手工制作技艺技术含量较高、工艺流程较完整的项目,建议入传统技艺类。
▲建筑方面:手工制作技艺技术含量较高、工艺流程较完整的项目,建议入传统技艺类。
(九)传统医药:
1.具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
2.传承脉络清晰,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3.采用传统的医疗、养生或炮制方法,体现精湛的技艺;
4.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5.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十)民俗:
1.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具有促进中华文化认同的作用;
2.在一定群体或族群中相沿承传的民俗活动表现形式;
3.具有较悠久历史,且在当代是以活态形式存在;
4.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或具有独特性、特殊性的历史文化价值。
▲饮食习俗项目的评审细则:
(1)与民俗传统有密切关系,且具有具体的民俗活动表现形式;
(2)在一定群体或族群中相沿承传,有较大的影响;
(3)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且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4)相关制品的制作技艺精湛;
(5)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具有独特性的文化价值。
▲居住习俗项目的评审细则:
(1)可体现较为完整的居住习俗;
(2)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3)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民间信仰项目的评审细则:
(1)有利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社会和谐;
(2)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延续至今以活态形式存在;
(3)在一定族群、群体、地域中传承的民俗活动、仪式及其他表现形式;
(4)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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