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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关于贫困地区文化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意见

省文化厅关于贫困地区文化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意见

2016-02-25 18:45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MB1568036/2019-46849 资源环境
发布机构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 2016-02-25
鄂文化文〔2016〕27号 有效
文件名称 省文化厅关于贫困地区文化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意见

 有效期三年

    各市、州、县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高贫困地区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贫困地区文化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域范围

  全省37个贫困县(市、区,包括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及享受片区政策县),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文化专项资金整合范围

  (一)省级转移支付:下达到贫困地区的省级文化设施维修补助经费、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补助经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农村文体广场建设资金)。

  (二)中央转移支付:下达到贫困地区的农村文化建设补助资金、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励资金、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三)其他中央、省、市(州)、县级到村到户到人的财政性文化专项资金(不包括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文化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机制

  (一)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的分配机制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和“切实加强文化扶贫”的要求,按照《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文化扶贫的实施方案》安排,省文化厅在重大文化项目和资金上向贫困地区优先安排。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文化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文化厅拟定相关测算因素、依据相关系数分配资金。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维修类专项资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中明确的“省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的原则,采取目标责任法、绩效考核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二)县级统筹使用机制

  1、认真做好规划引导。省委、省政府在《决定》中明确要“切实加强文化扶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62号)提出了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各地文化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要求,将精准扶贫规划与文化发展规划进行对接,与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对接,积极参与当地编制统筹资金规划,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鄂发[2015]19号)精神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文化扶贫工作的重点,引导资金有序统筹。

  2、制定好年度统筹资金方案。坚持用精准扶贫规划为引导,以重点项目为主导,制定好县级年度统筹资金方案和规划审批方案的文化建设相关内容。要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使用平台、资金额度、内容进度等,做到内容明确具体、资金流向清晰、责任分工明确,把统筹机制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要将统筹使用文化专项资金方案报省文化厅备案。

  3、积极参与搭建统筹资金平台。实施以“四馆三场”等重大文化项目为平台的主导性统筹,作为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统筹;在其他项目中,若是配合部门,则要按分工各负其责,积极主动配合统筹。在县级实施以精准扶贫规划为引导的参与型统筹中,县(市、区)文化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规划、项目申报和资金的对接落实。

  (三)建立监管机制

  以县级精准扶贫规划和统筹资金方案为依据,省文化厅将加强指导服务和任务督办落实,加强相关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合规性和使用绩效的监管。按照“谁整合、谁负责”的原则,县级统筹使用财政性文化资金,应当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制度。

  在文化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中,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相关政策的学习研究,主动适应,服务大局,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各类文化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兜住底线,补齐短板,为确保我省扶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作出贡献。

  湖北省文化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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