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A级旅游景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68036/2019-84821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文日期 | 2019-12-31 |
文 号 | 鄂文旅办〔2019〕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A级旅游景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
针对地方机构改革,文化和旅游部门工作职能融合,各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大等特点,为加强我省A级旅游景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景区管理工作的连续性、规范性,促进我省旅游业高速高质发展,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年度工作安排和原省旅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A级旅游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旅游发〔2018〕3号)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4A级旅游景区创建申报工作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全面梳理本地拟创建4A旅游景区情况,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初评并择优推荐。景观质量达到4A级标准要求、通过创建能全面达到4A级标准的,于6月1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申报,并提交评估所需材料。材料包括:
1.景区基本情况;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3.景区范围图;
4.景观质量情况说明及市级自评分数等;
5.旅游景区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特种设备检验和消防、卫生许可证明等景区开放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6.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文件;
7.涉及宗教场所的创建景区,须另外提供民宗部门的审批意见。
申报创建景区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有4A级景区数量的15%。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此次申报名单为依据,安排2019年度景观价值评审。
二、3A级及3A级以下旅游景区管理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地3A级及3A级以下旅游景区实行总量控制、备案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6月1日前,各市州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上报2019年3A级旅游景区创建评定计划。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名额后进行评定(新增景区数量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已有同等级的10%)。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不定期进行暗访抽查,对评定工作不认真、把关不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否决评定结果、直至暂停和收回评定权的处理。
三、景区其他管理工作
(一)国家4A级旅游景区调整范围、变更名称,应当经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报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同意。国家3A级及3A级以下旅游景区调整范围、变更名称,应当经当地文化和旅游局报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同意,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二)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是收集全省旅游景区的基础信息,全面客观反映全省旅游景区每季度、每年的运营情况,为各级掌握旅游景区发展状况提供基本依据。因此,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要重视A级景区管理系统管理工作,及时维护景区系统信息数据。截止2019年5月15日,景区管理系统上的景区数量与各单位实有景区数量差异比较大,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整改,并督促各旅游景区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景区基本信息和运营情况,确保景区系统数据维护及时、内容真实准确。
联系人:张和宝
电话:027-65399511 15307135129
Email:280704439@qq.com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5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