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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旅行社纾困发展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旅行社纾困发展措施的通知

2021-12-21 14:30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MB1568036/2021-69159 旅游;文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 2021-12-21
鄂文旅发〔2021〕44号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旅行社纾困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银保监局、工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旅行社纾困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总工会

20211210

关于进一步支持旅行社纾困发展的措施

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是连接旅游供给和需求的重要纽带,在畅通旅游市场循环、扩大旅游消费、促进人文交流和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的行业加大扶持的决策部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60号)要求,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新冠疫情下的经营困难,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发展,现制定相关措施如下:

一、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

1.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1231日。

2202026日至202110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1231日。

3.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4202110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

5.大力推进保证金改革试点。按照“放管服”要求,武汉、宜昌、恩施等地可稳妥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试点前,应将工作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6.大力支持旅行社转型升级。鼓励各地统筹相关资金,加强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价,开展旅行社等级创建与评定,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7.大力支持旅行社及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企业开拓客源市场。各市州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激励旅行社及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企业“引客入鄂”。(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8.鼓励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工会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将研学旅行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三、协调旅行社融资困难

9.认真落实《关于印发〈用好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银〔202137号)、《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服务的十项举措》(鄂文旅发〔202135号)相关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增加文化和旅游信贷投放。将文化和旅游行业列为金融优先支持行业,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增加有效信贷供给。鼓励金融机构继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等,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力争旅行社等中小微旅游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占比不低于上年、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

10.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的特点,开发种类丰富、针对性强、创新性强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四、落实国家惠企政策

11.各相关部门要指导旅行社进一步用好普惠性税收纾困政策,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对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2.旅行社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430日。

13.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五、支持企业开展旅游人才培训

1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保障范围,抓好扩就业稳就业工作。

15.激励和支持一线优秀导游人才培养。坚持每年对旅行社管理人员和骨干导游进行培训,促进旅行社转型升级和新型导游队伍建设。持续开展星级导游评定。支持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项目培养计划的导游创建“金牌导游工作室”,组织开展业务研究、讲座、观摩考察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金牌导游工作室”纳入省级技能人才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支持星级导游、“金牌导游工作室”参与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评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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