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2026年第三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 索 引 号 | MB1568036/2026-33299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文日期 | 2026-10-26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2026年第三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 ||
为持续深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扎实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按照统一部署,省文旅厅联合省委网信办开展非法网络招徕专项整治,聚焦线上虚假引流、超范围宣传经营、无证经营旅游业务、研学变相经营等突出问题,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压实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责任,净化全省旅游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全省第三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个人通过微信群招徕组织游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当事人容某通过“伴我纵横”微信群面向社会公众招徕游客,并于5月30日带队组织游客赴咸宁九宫山开展旅游活动。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的旅行社经营活动。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6年9月,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容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无出境资质违规发布出境旅游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6年6月,武汉市沐晚行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发布出境旅游宣传信息,引流招揽客源,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6年9月,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武汉市沐晚行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龙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4月,湖北宜旅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依托“宜旅俱乐部”线上平台,开展招徕、组织旅游者等旅游经营活动。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6年8月,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湖北宜旅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员傅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线上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6年5月,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南创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分公司负责人徐某莲以个人名义通过线上渠道招徕、组织出境旅游业务。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2026年8月,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湖南创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徐某莲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许可经营研学旅游业务案
宜昌智超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研学产品招募学生,先后组织“寻梦北京·玩转环球”北京研学、“金陵励志少年自强”南京研学活动,以研学名义变相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6年7月,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宜昌智超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个人利用已注销自媒体账号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6月,当事人王某军、李某法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已经注销的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继续开展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经营活动。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阳新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某军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批案例集中反映旅游市场6类高发违法情形:一是个人依托微信群等私域渠道无证招徕组团;二是旅行社不具备出境资质,违规发布出境游宣传、虚假引流;三是传媒、科技类企业依托自有线上平台变相从事旅游经营;四是旅行社分支机构及负责人个人线上超范围经营;五是文化、教育类机构借研学之名无证开展包价旅游;六是利用已注销主体账号隐蔽实施非法旅游经营。
下一步,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持续聚焦线上无证经营、超范围宣传、研学变相经营等新业态突出问题,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从严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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