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完善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出台了《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以及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与要求。
三、编制过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裁量基准》,经多次修改,形成《裁量基准》初稿,先后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专家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在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并通过厅政策法规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裁量基准》,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主要梳理规范了执法事项名称、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阶次、裁量幅度等内容,共涉及执法事项118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