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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有关意见的函

2022-04-18 15:09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鄂文旅函〔2022〕116号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湖北黄梅抽水蓄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湖北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请示》(黄蓄〔20223)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湖北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代码:2204-420000-04-01-976606)及《湖北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文物调查勘探报告及文物保护方案》。

二、提出以下文物保护要求:

(一)位于淹没区的宗缘寺遗址、一悟和尚墓、竹林庵遗址等3处文物点,应采取考古发掘的方式予以保护;

(二)位于施工用地的自勉和尚塔、楚善和尚塔、横山寺遗址、王伯达墓、白氏祠、王裕斋夫妇墓、墨庄书院遗址等7处文物点,应尽可能避开文物本体。如确实无法绕避,同意对自勉和尚塔、楚善和尚塔、横山寺遗址、王伯达墓、墨庄书院遗址等5处文物点采取考古发掘的方式予以保护;同意对白氏祠、王裕斋夫妇墓进行搬迁保护,迁建事宜由你公司与业主及后裔另行协商解决,地方文物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三)梅园寺御林法师塔、木桥碾、半岩摩崖石刻等3处文物点,离施工场地较近,应作为风险点提醒施工单位加强防范,不得在文物范围内取土、修建变道等建设行为。

三、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工程的考古发掘工作,应由具备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实施,地方文物部门予以配合,考古发掘应由发掘单位另行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开展。

四、考古发掘工作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请你公司予以协助。在考古工作未完成之前,文物点范围内不得先行施工,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同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采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根据《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古发掘、文物迁移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由你公司支付。

五、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见性,在施工过程中,如新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处理。

此复。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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