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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暂行)》的通知

2026-02-11 17:00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MB1568036/2026-06201 文化;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 2026-02-11
鄂文旅发〔2026〕1号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鄂办发〔2021〕21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安排,进一步规范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自行废除。

(此页无正文)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鄂办发〔2021〕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从事音乐、美术、舞蹈、表演、书法、设计等非学科课程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参照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项目目录清单》(鄂教监管〔2023〕3号),适用本标准。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三条 单位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本条第二款自然人所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五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培训机构在取得核准书和营业执照后10日内,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或风险保证金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选择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要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将预收费全部纳入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费。选择开设风险保证金专户的,要根据规模存入10万—3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其中,培训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10万元标准缴存,培训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之间的按20万元标准缴存,培训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30万元标准缴存,现有存量机构均须按此标准补缴补足。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含有“培训”二字,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字样。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应设置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业务领域(如音乐培训、美术培训等)+组织形式(如中心、站等)。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应设置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业务领域(如音乐培训、美术培训等)+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相同的培训机构不得同时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双法人。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规定,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应规范写入章程。

第八条 培训机构达到党员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本条件时,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并应当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情况,设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

受过刑事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同一个人不得同时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机构运行管理、教职人员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四章 培训场所

第十二条 设立培训机构,须有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用自有场所办学的,须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所办学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三条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培训场所为小产权房等,需提供有效产权证明。

第十四条 培训场所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还须符合食品经营管理等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等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或其他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每一培训场所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人均教学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表演类同一培训时段人均教学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人均教学面积=培训场地总建筑面积/同一时间场地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建筑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实际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地建筑面积)。


第五章 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教职人员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教学培训能力,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量的50%。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专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与兼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前培训。

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机构专兼职教职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工作)经历、任教课程(服务岗位)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机构网站等平台公示。


第六章 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规范选用培训材料。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或其他经审核的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在培训机构招生宣传介质、网站平台上予以明示,接受质询并及时修正。

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有培训材料报送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培训材料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使用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


第七章 培训收费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收费遵照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执行。应当在具有培训预收费监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相关专用账户,并采取预收费资金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将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监管之中,不得使用培训贷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经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培训课程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载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收费金额等内容,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或中途终止培训课程的相应退费办法等。


第八章 核准登记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须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设立培训机构,由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培训机构取得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其举办的核准意见书后,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未经文化和旅游局核准同意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不予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印发实施前的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均已齐全的,不再重新核准和登记,但须在一年内对照新的设置标准完善软硬件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须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补办核准手续,核准通过后重新进行法人登记;核准未通过、且经督促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到民政局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属地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培训点)。

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培训点)须向属地文化和旅游局报审,除提交与培训机构总部设立时相同材料外,还应提交培训机构总部相关证照复印件以及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的决议。

分支机构(培训点)相关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均由培训机构总部一并承担。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从事培训服务行为,或经审批同意设立培训机构后降低培训服务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直至撤销核准意见书。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意见书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直至撤销核准意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并报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暂行)


为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先到所在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名称自主申报,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局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

(二)培训场所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培训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培训机构章程;

(四)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五)《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以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六)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4),以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其他培训材料等;

(八)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承诺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九)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培训场所租赁合同(协议);

(十)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十一)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局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

(二)审核。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附件6)的要求办理审批事项,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核结论,出具《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7)。

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同意的《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局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8),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六、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变更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须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培训机构需完成注销清算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附件9)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终止办学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停止办学的会议决议和纪要,需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或签章;

(三)财产清算报告;

(四)培训机构公章上交进行封存;

(五)停止办学公示;

(六)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原件。


附件:1.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docx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docx

      3.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docx

      4.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docx

      5.受理通知书.docx

      6.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审核表.docx

      7.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docx

      8.办结通知书.docx

      9.注销通知书.docx

      10.注销公示(范例参考).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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